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扬大团〔2019〕26号)

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6月修订)

扬大团〔2019〕26号

    为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实效,切实解决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立项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主要资助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本条件是:

  1.思想积极进步,品行端正,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所在学院需具备保障学生完成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课题申报和立项

  1.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基金办”,设在校团委)公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学院发动广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要求的课题申报书。

2.基金资助的项目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项目。凡申报个人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作者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项目。鼓励跨学科、学院、年级的团队申报集体项目。集体项目除填写集体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项目必须均为学生,且人数不超过5人。凡有合作者的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均按学历最高的负责人划分为本科生项目、研究生项目。

3.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拟推荐为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应至少一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每位教师同时指导不超过2项课题,每个项目的指导教师不超过3人。

4.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资助项目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5.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6.项目申报面向本科二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一年级学生,每位学生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未能按期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再次申报,同样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请。

7.项目实行一次申报、分层管理,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归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管理,获批为校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归校团委管理。

  8.校基金办在学院评审基础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课题数量和资助额度。

  9.课题承担者自觉遵守学术研究道德,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条  经费管理

  1.校基金办负责划拨课题经费,项目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统筹使用、审批课题经费。经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依法、依规、高效使用。

2.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合理开支费用。

2.项目经费划分为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资助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2000元;理、工、农、医科重点资助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3000元;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一般资助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000元;理、工、农、医科一般资助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500元。

3.课题经费报批以课题为核算单位,原则上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审批在中期检查合格后进行,报销费用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第二次审批在课题结题审查合格后进行。“课题负责人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实际使用经费的正式发票,由本人签字后经学院团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结题材料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报销。”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资助的项目,校基金不再资助。未能按期结项或结项达不到要求者将自动清理,经费不再审批,同时终止项目。

4.在课题结题审查合格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方可在资助限额内报销相关经费:(1)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作品;(2)校重点立项项目必须在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作品(标注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不含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校一般立项项目可放宽条件到以第二作者发表的作品;(3)取得专利的作品(校重点项目必须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申请人、扬州大学为专利持有人,校一般立项项目可放宽条件到指导老师为第一申请人,学生为第二申请人)。

5.版面费报销的相关说明:(1)校级资助项目主持人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扬州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及《扬州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期刊榜》上发表同课题相同内容研究论文的项目(标注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不够支付版面费的,原则上文科类项目追加版面经费不超过同类重点立项资助金额的1倍,自然科学及科技发明制作类项目追加版面经费不超过同类重点立项资助金额的0.5倍;(2)在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同课题相同内容研究论文的作者中,项目主持人排名在第二及以后者不再追加相关版面费用;(3)获得年度校科技处及人文社科处科研论文奖励的论文不再报销版面费用;(4)鼓励学院为校级立项项目提供配套的支持。(4)为鼓励学生做出更多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学院党委副书记可在划拨经费额度内合理统筹使用。

6.参加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大赛的作品可酌情追加经费。

第四条  课题管理

    1.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延长需提出书面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基金办批准。所有毕业班的同学申报的课题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

2.校基金办每半年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课题研究进展状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课题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课题经费,直至撤销其课题,并追回其使用经费。

  3.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课题负责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并经校基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

  4.课题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课题者,将视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课题结题

  1.立项课题的结题形式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发明创造等,课题结束后按计划规定的形式验收。

  2.课题研究执行到规定期限内,应及时整理研究资料,并写出书面研究工作报告,做好成果鉴定和评审准备工作。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题:

(1)结项材料是论文(调查报告)的:论文必须要发表见刊(提交杂志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复印件),其中:校重点项目必须为学生独立作者或者第一作者;校一般项目可放宽条件到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校立项不资助项目允许以扬州大学学报标准论文格式的论文及查重检测报告申请结项,论文查重率不得高于15%。

(2)结项材料是获奖成果的:获奖作品必须是立项项目所获成果,所获奖项必须为校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励,其中:校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为唯一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校一般立项项目可以放宽条件到项目负责人为获奖团队前三人;校立项不资助项目仅需项目负责人为获奖团队成员即可。

(3)结项材料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可凭“受理通知”结项,结项材料是软件著作权的,需经“授权”方可结项,各类申请书一律不作为结项依据,其中:校重点项目要求专利权(著作权)人为“扬州大学”,项目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校一般项目可放宽条件至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项目负责人为第二作者;校立项不资助项目仅需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作者之中即可。

(4)结项成果为实物的,需在办理结项时提供实物原件,撰写包含实物基本构造、原理、创新性和应用性的结项报告,并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结项成果为软件程序的,需在办理结项时进行程序演示,在结项报告中撰写程序代码,并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实物和软件程序原则上不作为校重点项目的结项依据。

4.校基金办每年对结题课题进行清理,并对最终成果进行归档。不提交科研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课题,不予结题。归档材料包括:(1)课题申报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等;(2)课题执行情况检查表、中期成果等;(3)课题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4)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数据图表、软件等;(5)因故中止的课题,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6)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成果管理

  1.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所有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2.受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新型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学校所有。

  3.专利申请和维持所需费用由学校基金支付,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4.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专利的开发和转让工作,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实施和转让后,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比例的奖金。

第七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校基金办(校团委)负责解释。


扬大团【2019】26号 关于公布《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ar


© 2018 扬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 电话:0514-87993875、87993876 传真:0514-87887937 E-mail:xxgcxy@yzu.edu.cn 邮编:2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