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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安全教育与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扬大学工〔2018〕6号)

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安全教育与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扬大学工〔2018〕6号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假日”是指“五一”“十一”、寒假、暑假等国家法定以及学校规定的节日、假日。

本规定所称“学生集体”是指一个以上学生班级、党团组织、社团等学生团体。

本规定所称“外出”是指到扬州市区以外的地区。

第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学生假期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拒绝参加各类非法活动。要求离扬外出学生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注意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学生按时离、返校,注意旅途安全,确保假期结束时平安返校。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困难学生排忧解难。学生离校后,各学院要集中进行学生寝室的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第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统计留校学生的情况,填写《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留校情况统计表》,于放假前一天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并集中对留校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骗和交通安全等知识和法制教育。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开扬州外出活动,要严格履行离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学生离开扬州或集体外出活动严禁私自包车。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各学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好值班工作;对可能发生事故、引发事端的各种苗头,要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九条  学生返校后,各学院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返校情况,并将详细情况于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通过学工平台分别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擅自组织或为其他团体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尽可能安排在市内进行,活动前必须填写《扬州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注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组织、负责人姓名,经学院批准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学生要保持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为确保安全,学生集体外出须有教师带队,并购买相关保险,乘坐有相应运营资质单位的车辆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节假日安全教育与集体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扬大学〔200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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