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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扬大学工〔2018〕6号)

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扬大学工〔2018〕6号


  第一条  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扬州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助学金协议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朱敬文奖、助学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在学习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资助求学期间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缓解其经济困难,鼓励他们战胜困难、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朱敬文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和荣誉奖学金三类。

(一)特别奖学金、普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全校二至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在读的本科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

(二)荣誉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广陵学院)二至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在读的本科生。

    第四条  朱敬文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且朱敬文奖学金与助学金不可兼得。朱敬文特别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不可兼报

第五条  朱敬文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

(二)本科生在评奖学年中,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或本专业同年级)名列前茅,为评奖学年校长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

   (三)具备获得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条件的本科生,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朱敬文特别奖学金的评比: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发表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5.在各类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或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须通过组织单位认定),为学校争得荣誉。

6.获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研究生为评奖学年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奖学年中,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都在85分以上;或者各课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学业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朱敬文普通奖学金评比: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2.在本学科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方面有一定创新,其成果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具备获得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且为评奖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朱敬文特别奖学金评比:

1.在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的理论或技术有新的突破或创新;

2.其研究成果在国家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中获得显著成效;

3.在新成果推广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成果必须经过校外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技术鉴定。

    第六条  朱敬文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的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立志报效祖国;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三)学习成绩良好,在本学年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特殊困难的学生成绩可放宽至70分),且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所在地平均水平、经济比较困难。

(四)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

1.其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给本人学习、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或个人因意外因素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承担本人学习、生活费用的。

 第七条  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及金额标准

(一)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下达给学校的奖、助学金名额,确定各学院奖、助学金名额。其中,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名额原则上按下达指标的3:2比例进行分配;本科生特别奖学金为19名,研究生特别奖学金为7名(硕、博士研究生至少各有2名)。

(二)朱敬文普通奖学金、朱敬文荣誉奖学金年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朱敬文助学金年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朱敬文特别奖学金年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三)荣誉奖学金100名,奖励经费由广陵学院自筹。

第八条  朱敬文奖、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朱敬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每年9月份,由各学院向学生作评定朱敬文奖、助学金的动员,宣传朱敬文“为国储材、自助助人”的敬文精神,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开展初评工作。

(三)各班级依据评奖学年学生素质测评结果及必修课平均成绩,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按所下达名额提出获奖、助学金的初步人选;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从班级推荐的初步人选中选出上报学校的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朱敬文奖学金登记表》或《朱敬文助学金登记表》,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

(四)申报特别奖学金的学生须对照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义后,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答辩评审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次年3月份,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全校朱敬文奖、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朱敬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香港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备案,校财务处负责朱敬文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扬大〔201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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